納稅籌劃案例(企業(yè)納稅實務與稅收籌劃全攻略)

需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抵債時,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jīng)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chǎn))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基于以上規(guī)定,企業(yè)在轉讓舊資產(chǎn)時便有了籌劃空間。假設將上例房產(chǎn)改為原值3000萬元,賬面價值2000萬元的設備納稅籌劃案例納稅籌劃案例,其他所有條件都不變的話,在上述第一種方式下甲企業(yè)的稅負為:增值稅2500÷(1+4%)×4%×50%=48.0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8.08×10%=4.81萬元,總稅負52.89萬元;第二種方式下增值稅2000÷(1+4%)×4%×50%=38.46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8.46×10%=3.85萬元,總稅負42.31萬元。

乙企業(yè)在第一種方式下應對其作為固定資產(chǎn)管理,并盡量使用或經(jīng)營租賃一段時間,以便符合上述規(guī)定。這時增值稅2000÷(1+4%)×4%×50%=38.46萬元,城建稅及教育附加38.46×10%=3.85萬元,總稅負42.31萬元,第二種方式下不需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采用第二種方式甲企業(yè)可減輕稅負10.58萬元,乙企業(yè)可減輕稅負42.31萬元。

由于該籌劃能同時減輕雙方的稅負而不會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間就非常大。同時由于對雙方都有利,因而能調動雙方的積極性,有利于該項資產(chǎn)的及早變現(xiàn),也有利于乙方盡早盤活資產(chǎn)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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