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理臣專家受邀建言全國人大增值稅法草案

全國人大向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會征求關于增值稅法的意見和建議中,作為中國企聯(lián)管理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單位,理臣咨詢專家方志祥受邀建言,對增值稅法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01草案第三章第九條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從理論或研究角度看是沒有問題,但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均有明確的概念,增值稅實務中如果按該表述,沒考慮進項轉額轉出、上期留抵稅額、免抵退應退稅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稅額等因素。

結合增值稅及附加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如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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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第九條改為以下表述更為合適: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實際抵扣稅額后的余額

 

02草案第三章第十一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依據(jù)增值稅實務,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比較典型,有支付進口增值稅,負擔采購過程中支付供應商的增值稅,收購農副產品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第十一條按以下表述更加合適: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負擔或者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03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發(fā)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jù)的當日;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日。

(二)視同發(fā)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視同發(fā)生應稅交易完成的當日。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貨物進入關境的當日。

進入關境到完成報關,是不受企業(yè)控制的。若當月最后一天進入關境,完成報關極大可能在下月;若以進入關境當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則在下月完成報關時要同時申報上月進口增值稅。若報關時間再延遲,申報日尚未完成報關,則申報納稅無依據(jù),導致企業(yè)延遲納稅,從而影響企業(yè)信用,而該影響,對于企業(yè)來說主觀、客觀均無錯,明顯對公司不利。

建議將其中的第三點改為以下表述更為合適: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貨物報關的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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